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各种损失的认定和计算问题,今天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损失计算,让大家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能够心中有数。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含后续治疗费(有票据或医疗机构证明、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的证明及工资发放明细,误工期限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休息时间证明,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本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65天×护理期限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岁-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超过确定期限仍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可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的证明及工资发放明细,误工期限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休息时间证明,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本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65天×护理期限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岁-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以上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赔偿计算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